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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视野
        重塑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时间:2023-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解读新闻: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3662个,实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的全覆盖目标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梅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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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共中央于2021年6月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同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就侦、检监督与协作配合提出了14项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督与协作配合的路径与方式。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彰显检察工作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司法机关推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责任制、少捕慎诉慎押等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举措。这些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又要办案,实践中监督与办案之间存在失衡现象,诉讼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监督与办案之间两者分离,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现象;二是侦检机关协作配合不顺畅,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发现违法取证线索上存在困境。《意见》对侦检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不仅导正了办案与监督失衡的现象、理顺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还明确了这一机制的运作机构,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工作新理念。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有助于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首先,有助于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提升指控质量。检察机关无论是引导侦查取证,还是参与拟定侦查方案,都有助于侦检双方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提高办案质效。2022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数同比下降58.3%和26.1%;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量大幅下降,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得到提升。


        其次,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积极能动履职。在过去,由于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和方式不明,诉讼监督不到位,甚至存在监督盲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质化推进,全国范围内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的确立,让检察监督履职质效明显提升。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数同比上升50%,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同比上升57.9%,公安机关采纳纠正率达97.3%,同比增加8.7个百分点。


        再次,有助于理顺侦检关系,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只讲监督无视配合,或者只讲配合忽略监督,都无法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侦检机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协作配合,如“同侦同审”,共同拟定侦查方案,在拟报捕环节或是否立案存疑时启动听取检察意见建议机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当面释法说理,等等,这种以协作配合强化监督制约、以监督制约促进协作配合的新机制,最终有助于双赢多赢共赢,实现司法公正目标。


        三、进一步完善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

        几点建议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已一年有余,监督不力、监督与配合失衡等问题已得到较大程度改善。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指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还可进一步完善。


        首先,以问题为导向,拓宽监督范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技术侦查等多种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时,既要针对违法取证的高发环节重点监督,又要将所有侦查行为纳入监督视野,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


        其次,畅通监督渠道,拓展信息共享资源。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个案巡查案件评析会、检察意见听取机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同侦同审”“另案处理”等专项类案监督等方式进行,这种多渠道的监督取得了瞩目的成效,但与新时代检察监督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尽可能消除监督死角,在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措施时,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检察官在场制度。此外,还应当拓展信息共享资源,如授予常驻检察官登录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权限。


        再次,正确处理两对关系,即监督与配合、检察监督职能与公安侦查职能的关系。从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一直存在监督不足、配合有余的问题。因此,在监督与配合两者关系上,应更多强调监督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应把握监督与侦查的界限。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其违法侦查行为提出监督意见,但不应越俎代庖,代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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